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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曲靖中院发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06-26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3729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6月2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审理好毒品犯罪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惩毒品犯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曲靖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89件,审结280件,判处被告人340人,重刑率23.82%。

  据介绍,曲靖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禁毒、防毒、拒毒能力和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继续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依法精准打击毒品犯罪,坚定不移地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2年2月28日,师宗县公安局民警在罪犯张某某家农田内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共计1389株。民警依法对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了证据保全、收缴。

  师宗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义:罂粟是多种镇静剂的来源,亦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种植。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从严管控,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均构成本罪;广大市民不可尝试种植,一旦发现有人种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让我国成为没有毒品原植物的国家。

【案例2】保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罪犯保某多次容留保某尹、保某耀等人在其家废弃的烤烟房、厢房等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马”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期间分别向保某耀、保某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二人钱财。

  会泽县人民法院认定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审宣判后,保某未上诉。

  案例要义: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打击毒品犯罪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广大市民发现聚众吸食毒品或者吸毒窝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吸毒、贩毒没有生存空间。

【案例3】陈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罪犯陈某向张某、常某、孟某等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将张某甲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购毒者用于收取毒资后转移到其微信账户归个人使用。

  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未上诉。

  案例要义:近年来,毒品犯罪活动越发隐蔽。贩毒分子为了漂白毒资,常常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毒资,然后再转到自己手中。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文修改,将贩卖毒品等七种上游犯罪自洗行为纳入洗钱罪范围,即同时对上游犯罪和自洗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贩卖毒品、漂白毒资将承担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双重后果,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账户管理,不出租和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号和支付宝、不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及转账,切莫让自己成为洗钱的“帮凶”。

【案例4】康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5月19日10时30分许,吸毒人员王某给罪犯康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康某某到王某租住的房屋给王某送毒品,后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康某某正在骑行的电动车内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0个,净重4.94克,从王某的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11克。经查,2021年以来,康某某在陆良县辖区内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曾某某、李某兵、李某仓等人吸食,涉案贩毒金额为人民币20384元,贩卖海洛因约4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

  陆良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义:贩卖毒品零包犯罪具有少量多次、交易隐蔽的特点,虽然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大,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当场查获的毒品、交易金额及购买毒品人员的证言,计算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并给予罪犯予以惩处,让其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零包坚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的态度。

  【案例5】邓某运输毒品案

  邓某与朋友李某祥相约到重庆。2021年10月20 日中午,李某祥借了一辆宝骏牌小型轿车载着邓某从红河州河口县出发前往重庆,邓某在同车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胶带纸包裹的一坨毒品藏于车辆副驾驶室储物箱里。车辆行驶到杭瑞高速宣威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06.75克。

  曲靖中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要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均是犯罪行为,行为性质没有轻重之分,均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

  【案例6】陈某力贩卖毒品案

  2016年,唐某和、谭某明、王某德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贩卖毒品。由唐某和、谭某明负责出资,王某德、谭某明负责联系从云南边境购买毒品,唐某和负责协调,购得毒品后王某德等人负责开车将毒品从云南省边境运输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谭某明,由谭某明将毒品贩卖给罪犯陈某力。2016年6月29日,唐某和等人出资人民币25万元,购买得5块共计30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运至在武汉将毒品贩卖给陈某力。2016年7月13日,唐某和等人购买得12块共计7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运至武汉将毒品卖给陈某力。2016年7月31日,唐某和等人买得13块共计78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民警在唐某和家中抓获唐某和、谭某明、王某德等人,当场从黑色奥迪A6轿车后备箱中查获一黑色双肩背包,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块,净重7265克。后在谭某明的配合下,民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抓捕陈某力,在陈某力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11MQ9白色轿车内查获现金人民币8万元、31张银行卡等物品。2019年2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将陈某力抓获。

  曲靖中院公开审理后认定陈某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445克,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以罪犯陈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经对罪犯陈某力执行死刑。

  案例要义:我国对毒品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绝不手软。陈顺力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我院依法判处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其死刑,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