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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零距离”普法:了解“帮信罪”, 不当“工具人”
  • 发布日期:2023-05-15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4485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帮信罪”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受不法分子蛊惑利诱而出售、出租自己的“两卡”,沦为“工具人”。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工作,从源头减少“帮信罪”,近日,由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在曲靖师范学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校300余名师生代表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零距离”接受“沉浸式”普法教育。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卡号提供用于收款、转账,并据此获利,与此同时,张某还介绍他人共同参与“跑分”。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心存侥幸,绝不能因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与大学生们开展互动,就学生们疑惑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旁听席上的同学们表示,通过此次观摩庭审,对“帮信罪”有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明白了帮信罪的红线及相关行为边界,今后一定认真学法、知法、守法。

【普法课堂】

了解“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树立正确观念,切勿以身试法!

2.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账户存取工具,对于长期不使用、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

3.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