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城市圈 > 正文
曲靖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3-06-13    来源:珠江网    浏览:1953

近年来,曲靖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内外协调,积极探索创新,办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公益案件。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900余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00余件,提起公益诉讼30余件,涉及水资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为坚决守住珠江源头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深入开展第四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曲靖市检察机关选取五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向公众发布,旨在切实增强广大公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营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良好氛围,合力守护曲靖天蓝水净地绿山青。

 

案例一

曲靖市罗平县万峰湖钓台钓棚清理案

【基本案情】

万峰湖地处滇、桂、黔三省结合部,是1998年国家重点工程天生桥水电站建成后形成的淡水湖泊。万峰湖库区存在钓台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污染;沿岸零星种植农作物,沿岸周边船舶污染导致附近水域水质较差且有腥臭异味;钓台无相关环保处理设施;部分区域岸边有生活垃圾,泄洪期间乃格码头近岸水面漂浮少量蓝藻等水生态污染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针对上述库区水生态污染问题,罗平县河长办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协同发力,及时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在万峰湖沿线调查查明,沿河违建钓台、钓棚,养鱼、存鱼设施,违规改装船只、水上平台共154个19515平方米。罗平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对万峰湖水生态环境进行整治。罗平县相关行政机关组成专班,明确整治工作方案、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步印发《关于依法清理整治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水上养殖及浮动设施的通告》并进行广泛宣传。专项行动以来,共清理整治万峰湖湖面、湖岸垃圾、设施垃圾15万余吨,水面钓台钓棚设施全面引导清除整改,水上船舶全部集中停靠,规范运营管理。2022年6月,万峰湖周边三省五县(市)党委政府借鉴千岛湖成功经验,就万峰湖大水面生态养殖项目达成共识,会签《黔桂滇三省(自治区)五县(市)万峰湖产业发展框架协议》,共商万峰湖流域长效保护、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之策。

【典型意义】

罗平县持续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联动机制,既提升了检察监督效能,又凝聚了河湖监管治理合力,协同各方共同推进水生态水环境长治长效,抓好河湖管护治理全覆盖,实现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大案件协同督导,下好保护共治“一盘棋”。

 

案例二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盘江流域麒麟段企业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盘江流域麒麟段某片区温泉企业较为集中,沿岸无截污干管,多家企业的污水直排南盘江,使南盘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经取样检测,该片区地表水水质为劣Ⅴ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云南省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麒麟区院)在办理南盘江专案巡查中发现某街道多家温泉企业污水直排南盘江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立案,通过实地查看、走访温泉企业、无人机航拍的方式开展调查,发现某街道温泉企业沿南盘江两岸未铺设截污干管,污水直排南盘江,严重污染了南盘江水质。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麒麟区院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环保、住建、属地街道都有监管职责,且事关企业的发展经营问题,需要多家行政机关与涉案企业共同协商,形成治理方案彻底阻断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2022年4月1日,麒麟区院邀请涉案行政机关、温泉企业召开诉前磋商会,初步达成整改共识。

为尽快将整改方案落地落实,麒麟区院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关于加大南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形成多部门联动治理的意见。麒麟区院2022年4月15日向主管行政机关、属地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和企业对各自职能职责达成共识,形成由主管行政机关牵头,属地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温泉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跟踪督促的整改模式,大大推动了整改进度。

2022年12月,麒麟区院开展“回头看”,发现温泉企业之中的两家已完成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实际投入使用,经处理后的污水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18-2002一级A标准。另外两家企业,一家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一家根据政府规划正在全部推倒重建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已纳入重建规划。

【典型意义】

南盘江流域企业水污染治理,存在不同职能部门职权交叉及企业自身发展经营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搭建平台听取不同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整改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与企业协同治理,探索出污染得以治理,企业乐于接受的整改模式,在推进整改落实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双赢共赢。

 

案例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捕野生蚯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蚯蚓,又叫地龙,加工成蚯蚓干便是一种中药药材,有“清凉定惊,通络,平喘,利尿的功用”。也正是因为它的药用价值,近年来,会泽县辖区的部分村民采用电击蚯蚓的设备(俗称地龙仪),在野外高山草地、林地使用地龙仪电击捕杀野生蚯蚓,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21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会泽县院)依托与会泽县公安局建立的《关于加强协作推进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与会泽县林草局、公安局到会泽县辖区内现场核查会泽县辖区内电捕蚯蚓线索,发现会泽县某乡存在大规模电捕蚯蚓和将捕获的蚯蚓加工成蚯蚓干销售牟利现象,损害了生态环境。发现该线索后,会泽县检察院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了全面的调查取证方案,深入乡镇,摸排核实电捕蚯蚓线索,询问专业人员、相关部门电捕蚯蚓对土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指导办案,共同研究法律适用难题,通过市县两级一体化办案,查清了会泽县境内电捕蚯蚓的事实。2022年9月6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蚯蚓保护文件,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履职。目前,人们保护蚯蚓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会泽县境内尚未发现电击蚯蚓行为。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人大调研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与人大代表一同深入乡镇查看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发现辖区内许多乡镇都在显目位置张贴了严禁非法电捕蚯蚓的标语,蚯蚓已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蚯蚓被称为“生态工程师”,维系着土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为,外部加强协作,内部发挥“一体化办案”组织优势,上下两级院共同联动,确保精准监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持续跟进监督,实现检察建议内容落地见效。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蚯蚓保护模式,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

 

案例四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南盘江陆良流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陆良县城两条城区河流在县城水果市场处汇集流入南盘江。在A河某段有污水渗漏流入河道,肉眼可见黑色污水,且能闻到刺鼻臭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3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陆良县院”)参与全县河长巡河中发现南盘江支流A河某段污水渗漏至河道的线索后,3月30日立案开展调查。为查清污染源,陆良县院与河长办多次深入现场及周边环境踏看,进入B单位查看其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站运行状况,并走访县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经全面调查发现,B单位有2处污水管,因管网高差,导致部分污水不能流入B单位污水处理站,渗漏后直接流入A河道,行政主管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4月19日,陆良县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行动,联合督促B单位进行整改。B单位及用水泵全面收集污水抽到污水处理站,并投入24万元经费,改造污水管网,全面收集集中排放到单位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再将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工程结束后,住建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陆良县院邀请河长办、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施工现场回头看,一致认为整改成效显著,从源头上杜绝了污水渗漏外排情况。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监督和协调各方力量,在县河长办的参与下,多次深入实地调查走访,查清污染问题根源,通过制发、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释法说理,明确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凝聚合力治理污染问题。在河长办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参与,让治理、整改成效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展现,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诉袁某A、袁某B 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被告袁某A在珠江流域禁渔期内到陆良县中源泽河道捕捞水产品。经陆良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增殖流放生态修复需要1796元。

2022年3月22日,被告袁某B在珠江流域禁渔期内到陆良县南盘江西桥闸下游的河道捕捞水产品。经陆良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增殖流放生态修复需要4028元。

【调查和诉讼】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陆良县院”)在办理袁某A、袁某B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发现,二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9月21日依法立案,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进行全面审查,查明袁某A、袁某B 在禁渔期内以禁用渔具捕鱼行为影响了水生态平衡,造成珠江流域的渔业资源生态多样性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流放、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等,明确了袁某A、袁某B 承担生态修复费的法律依据。2022年10月30日,委托陆良县农业农村局对袁某A、袁某B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及修复进行评估。11月15日,陆良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评估意见。

2022年9月26日,陆良县院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陆良县院按照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0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袁某A、袁某B 分别赔偿人民币1796元、4028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到陆良县农业农村局用于增殖流放修复被损生态。审理中,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与被告袁某A、袁某B达成调解协议:1.由被告袁某A、袁某B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人民币1796元、4028元至陆良县农业农村局的银行账户用于增殖流放修复被损生态环境。达成调解协议后二被告积极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事后,在陆良县院、县水务局、环保局、涉案村委会(社区)干部和部分群众的见证下,县农业农村局将购买的鱼苗放进清澈的珠江流域水系里,进行生态补偿和修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采用“刑民合一”办案模式,及时发现公益损害线索,办案中通过借助“外脑”力量,为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因地制宜,采用“检察监督+赔偿生态修复费+行政机关增殖流放”的方式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珠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