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一、曲靖市会泽县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会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家常菜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厢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会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曲靖市经开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曲靖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经开区某餐厅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采取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规定,曲靖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曲靖市经开区某米线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曲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曲靖市开发区某米线小吃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曲靖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曲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曲靖市罗平县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晚餐高峰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罗平县某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师宗县丹凤某名吃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内4月17日,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师宗县丹凤某名吃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用餐的消费者,其表示经营者未主动说明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等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麒麟区某酸菜肥肠鸡餐饮店内未有制止餐饮浪费温馨提示案
2023年5月11日,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麒麟区某酸菜肥肠鸡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用餐的消费者,其表示经营者未主动说明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等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