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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公安局宛水派出所破获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发布日期:2023-05-01    来源:珠江网    浏览:2144

宣威市公安局宛水派出所在“雷霆2023·歼击1号”专项行动中主动作为,更进一步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近日破获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翔(男,18岁,昭通威信人)。

经查:2023年04月28日17时许,杨某翔以到缅甸可以“轻松挣大钱”为由,在老家昭通市威信县罗布镇组织、引诱2名未成年人吴某杨(男、15岁,昭通威信人)、刘某(男,16岁,昭通威信人)欲从西双版纳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实施电信诈骗、洗钱活动,3人从昭通威信乘坐车牌为云A*****黑色顺风车辆行驶至宣威市公安局检查站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讯问,杨某翔如实供述由境外诈骗人员提供路费,对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翔已依法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民警提醒:请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轻信各种境外高薪招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大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入境程序,一旦触犯国法,将严惩不贷。如果发现偷渡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及时给予打击。

以案释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全体公民要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

 

(来源:宣威市公安局宛水派出所  李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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