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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发布日期:2023-04-25    来源:珠江网    浏览:3032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2023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构成职业病

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1.患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当前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用人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8.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业健康体检

与一般体检有什么区别?

一般体检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体检,以便发现常见病,得到早期治疗,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之处在于: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哪些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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