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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交警大队拟作行政处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3-31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4261

关于对张飞、任清贤、吕刚、李申应、万吉华、雷正桃、罗勇、张永富、高林慧、佘金成、杨孝波、凡垒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理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依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四、依法享有的权利:张飞、任清贤、吕刚、李申应、万吉华、雷正桃、罗勇、张永富、高林慧、佘金成、杨孝波、凡垒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张飞、任清贤、吕刚、李申应、万吉华、雷正桃、罗勇、张永富、高林慧、佘金成、杨孝波、凡垒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30日


关于对袁肖航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理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依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款10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1500元。

四、依法享有的权利:袁肖航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袁肖航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30日

关于对严贵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理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依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款5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1500元。  

四、依法享有的权利:严贵明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严贵明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