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队员巡查至昌平路、西河路、盘江路等路段时,发现沿街道路、公共设施、绿化带上出现市民随意晾晒衣物、食品等“乱晾晒”现象,不仅造成了视觉污染,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对周边交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执法队员针对这些“随意晾晒”行为,坚持教育为先、劝导为主、文明执法的原则,告知店主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和督促店主将乱晾晒物品收回,劝导市民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城市形象,共同提升城市整体颜值和文明素养。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五项之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处罚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呼吁
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创建城市成果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文明从细节做起 户外随意晾晒不可取
守护城市文明 让生活更美好
通讯员:黄亚平 余乐 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