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珠江网讯 > 正文
宣威法院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珠江网    浏览:7192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1月12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宣威法院2022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6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宣威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打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高效便民的解纷环境、亲清有为的服务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进执法办案中,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

  宣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坚持“一把手”高位推进,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出台《关于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三项指标的工作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司法服务。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审判工作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深度融合,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坚持涉企犯罪“露头必打”,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到执行不停歇,企业生产“不停摆”,妥善执结涉企案件721件。执结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361件,执行到位金额6201万元。持续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及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诉讼服务,探索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一站式诉讼服务,努力实现企业办理诉讼事项全流程“零跑腿”;推进繁简分流改革,通过支付令方式成功办理涉企案件1643件,平均审理期限7天;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与银行、工商联、发改局、工会等部门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推动成立宣威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18个调解组织、112名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诉前调解涉企纠纷645件。延伸审判职能,做实风险防控,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评估案件236件;深入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调研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理念、收集企业所遇难题,开出企业法律处方;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个案解读、庭审直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民商事法律法规解读,让“指尖上的法院”成为企业汲取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的新阵地。

  据了解,发布会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是宣威市法院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用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把活动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的具体体现,让案件胜诉当事人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宣威市法院将继续全方位优化诉讼服务质效,宽领域释放多元解纷成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育稳健的法治生态土壤,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典型案例】


一、某银行诉陈某等100余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推广使用支付令,加强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开启优化营商环境“快车道”。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银行拟将陈某等100余人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本息1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法院通过对案件材料审查,认为该批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于是向银行方释明支付令的适用条件、程序、后果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分析利弊之后建议和引导该银行走支付令督促程序,以实现债权。经过宣传引导,该银行最终选择向法院递交了115份支付令申请。法院当天作出支付令,并加班加点及时展开送达工作,最终在一个周内成功送达113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主动还款58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18件,起到督促还款效果76件,占比67.3%。

【典型意义】

支付令作为督促非诉程序,充分发挥了定分止争的优势,不进入诉讼就快速解决纷争,不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相比普通诉讼程序具有明显优点。该批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为推广使用支付令办理金融纠纷、物业合同等涉企案件提供了有益尝试。随后,宣威法院积极推广支付令的适用,全年通过发放支付令方式成功办理涉企案件1643件,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185万余元,平均办案周期仅7天。


二、某猪业有限公司与徐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多方联动实质性化解企业纠纷,实现营商环境与民生保障统筹兼顾,助力“一县一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03月,原告某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委托养猪合同》。养殖过程中双方就代养的猪是否感染猪瘟发生纠纷,徐某离开了养殖场,公司指派员工对代养的猪进行饲养。因猪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公司提出尽快收回生猪止损,徐某不同意,双方矛盾升级。经多方调解未果。2021年12月27日,公司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徐某赔偿损失71万余元。

【处理结果】

宣威法院受理公司的保全申请后,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将剩余的646头猪交由公司出售,所得款项87万余元交由法院提存。诉讼中,代养户认为辛苦代养却一分代养费都结算不到,还面临赔偿,情绪十分激动,既不配合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也不就代养费提出反诉或起诉,而是与其他代养户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上访。为妥善处理纠纷,宣威法院充分利用“府院联动”的优势,与地方党委政府一道,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2022年12月14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代养合同,保全提存的款项归公司所有,公司自愿从提存款项中划拨32.6万元请党委政府帮助协调处理与其他代养户之间的纠纷。至此,这起因生猪代养合同引发的企业利益与民生权益纷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宣威作为“中国火腿之乡”,妥善处理涉生猪养殖、火腿企业案件对品牌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企业与农户合作代养生猪模式迅速推广,生猪代养合同纠纷也频发。该案的审理不是机械地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等衡量双方的权益,通过与相关部门多方联动,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为火腿品牌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对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三、张某诉某知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小微企业基于对知名企业的信赖而签订合同,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其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品牌家具代理商,2017年8月,张某与某知名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11月初,某知名公司自行向第三人移交了商场管理的相关手续,撤出了对商场的管理。后张某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商场的装修残值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以经营精品家居商场为主的知名企业,应对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具有更强的诚信履约意识,张某也系基于对企业品牌的市场优势、运营模式和管理水平的信赖,并想借助该公司的品牌逐步收回投资并实现盈利,才与之签订《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现该公司单方面提前终止履行义务,并擅自将商场移交他人管理,导致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张某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8月11日,宣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该知名公司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残值等损失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该知名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宣威某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实现企业退出和职工安置双到位。

【基本案情】

宣威某发电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于1998年,公司成立时,动员职工入股,入股人员100余人,入股金额100万余元。2020年,按照小水电清理退出的要求,公司完成电站断网和取水口封堵工作,退出经营,实质关停。公司实质关停后,因资不抵债,不能偿还相关债务、退还职工入股股金,无法注销、退出市场,形成“僵尸”企业,为此向宣威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处理结果】

2021年9月27日,宣威法院受理该案。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已无财产退还职工入股的股金,而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公司破产清算是因政策性原因而导致,并非经营不善,所以对前述职工入股股金应综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审慎考量。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分配建议函,建议债权人适当让出部分债权,用于补偿职工入股部分股金。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以工会名义组织召开会议,向案渉职工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和债权处置方案,充分满足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终债权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让出部分债权额用于退还职工入股的股金,放弃余下部分分配债权额的二次分配权,圆满完成公司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多角度考虑各方利益诉求,以维护社会稳定。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7个月内高效审结破产清算,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有益的审判实践经验。


五、袁某等30人与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司法理念,在实现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护航企业生产经营,助力“六稳”“六保”。

【基本案情】

袁某等30人与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宣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给付袁某等30余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义务,袁某等30余人向宣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宣威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该公司采矿权进行冻结。在冻结期间,因公司需要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法院积极与主管部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在不解除冻结的情况下,为公司办理了采矿权的延期手续,避免了煤矿因无法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而无法生产经营的问题。该案现已全案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中,执行法官为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共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在企业面临采矿权到期及被查封的困境时,积极协调为企业办理了采矿权的延期手续,给企业“造血生肌”注入驱动力,既妥善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有效实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司法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切实提升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司法的信任感。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释放了司法温度。


六、程某甲、程某乙等二人盗窃案——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程某甲、程某乙两人为货车司机,2021年6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两人承运废旧钢铁至某钢铁有限公司,两人将各自的货车进行改装,通过两种不同方式秘密窃取承运货物。第一种是在货主处过磅时人为调节过磅货物差值后,秘密窃取差值部分货物;第二种是在运输途中秘密窃取货物,再人为调节过磅差值后交付收货钢铁公司。经认定,所盗废铁价格为人民币27293元。

【处理结果】对于两人实施的两种不同行为,公诉机关认为,针对货主实施的第一种行为是秘密窃取,以盗窃罪移送起诉,而针对钢铁公司实施的第二种行为只成立民事上的侵权,即便构成刑事犯罪,构成的亦是诈骗罪,且两人于案发后已赔偿钢铁公司的损失,应定性为诈骗未遂,故针对钢铁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指控。后宣威法院向公诉机关发函,建议以盗窃罪对两人实施的第二种行为进行补充起诉,公诉机关采纳法院建议进行了补充起诉。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法院及时到钢铁公司进行回访,并开展法治专题讲座。

【典型意义】

宣威某钢铁公司是云南省非公企业100强、非公制造业20强企业,每天往返交售废旧钢铁的货车多达数百辆,由于该种盗中有骗的作案方式隐蔽,查处困难,技术含量低收益可观,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在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由于定性存在分歧,部分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被抓获后退赔了事。本案受理后,宣威法院最终认定两人针对钢铁公司实施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追诉,遂向公诉机关发函建议补充起诉后及时作出判决,依法打击涉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