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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丢垃圾排污水不能再任性
发布日期:2022-12-24    来源:珠江网    浏览:9494

12月23日,曲靖市召开《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曲靖市乡村清洁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新时期,也必将为建设更加美丽、更加宜居的幸福曲靖提供重要支撑和强大动力。

 

《条例》有哪些内容,将起到什么作用,如何保障执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和立法工作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关注点一:《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18条。 主要内容是: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的界定,明确在曲靖市城市建成区以外,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适用本条例。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职能职责划分。《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经费来源、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的职能职责;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和规划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三)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条例》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四)乡村清洁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等8类突出问题分别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指导组的指导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明确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全村鸟瞰图.jpg 

关注点二:《条例》将解决那些关键问题?发挥哪些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是厘清各方权利与义务,将乡村清洁工作从管理、监督、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及处罚等七个方面规定了市县乡各级政府、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特别是重点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民及驻地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的清洁责任条款,落实各类场所的主体责任,这个内容以前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确保了乡村清洁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

二是明确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三条、第九条规定了政府主导、集体经济投入、社会参与、村民付费等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明确村(居)委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法定程序向村(居)民和单位筹集清洁费用,为基层保洁费用的收取渠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清晰界定罚与不罚、合法与违法的边界,确保乡村清洁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根据多次到基层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基层普遍反映目前对村民生产、生活中以上不规范行为只能进行教育引导,无任何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处罚,导致村庄脏乱差反弹现象突出、村容村貌及农村人居环境维护的成本增加、村庄保洁长效工作机制运行不畅。结合曲靖实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9种禁止行为,并明确违反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深度开展乡村清洁行动、促使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持续优化,有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保障。


 

关注点三: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开展情况如何?将采取哪些措施与《条例》实施更好的衔接?

202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位推动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行动,全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截止12月26日,全市1414个行政村规划已全部完成编制,目前正按照要求开展编成成果审查工。其中,已完成审查审批的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方案712个,其余702个将在 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批。

为切实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与《条例》实施更好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科学编制规划,统筹环卫设施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把村庄卫生厕所、畜禽圈舍等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配套设施作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及时纳入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全面掌握现有卫生公厕、畜禽圈舍分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服务半径等,现有对配套设施统筹布局,实现设施密度均衡性,将乡村卫生厕所及农牧业生产设施用房的用地作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和保障。

二是严格乡村规划审批,规范环卫设施建设。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许可,加大对农村建房、乡村卫生厕所、畜禽养殖用房等项目许可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细化农村建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等制度,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指导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建房、公益事业特别是环节设施建设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引领提升村庄建设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方式,深入农村,深入农户,采取火塘会、院坝会、楼宇会等形式,加强村庄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把环卫实施纳入农村建房建设内容进行依法依规审批,加强村庄规划执法监督管理,从严查处违法建房、私搭乱建等行为,对不符合村庄规划、未经审批的农村厕所、畜禽圈舍等实行强制拆除,进一步提升村民依法建设法律意识,推动《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在全市农村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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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四: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如何发力?

近年来,曲靖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前全市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9.18%,收集处理率达9.02%。市生态环境局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一是明确目标。2022年5月,市政府印发实施了《曲靖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计划到2024年,全市农村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收集处理率达到15%,这个目标的完成时间比与省级下达曲靖市的提前1年,任务指标提高了两个百分点,同时相应明确了各县(市、区)的目标任务。10月,再一次提高了工作目标任务,计划2022年完成2209个自然村治理,2023年开展整县推进攻坚战,2024年全市14515个自然村全部完成治理。

二是科学规划。根据各地村庄的地理位置、区域布局、人口数量、农村生活污水现状、地形地貌、环境敏感程度、排水去向等情况,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环境问题,全市9个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均编制并印发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

三是分类施策。坚持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采取纳入污水管网、联村集中治理、分村分户治理等方式,实施源头减量和尾水减污回归自然生态水措施。对靠近城镇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对离城镇较远但居住比较集中,规模较大的独立村庄或有条件的相邻村庄,生活污水量大且易于统一收集的,建设或联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集中式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模式处理;对位置偏远、规模较小的村庄,尽可能合理利用现有边沟或自然沟渠收集生活污水,有选择地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分散式自然湿地、人工湿地、氧化塘、稳定塘等生态措施,因循就势处理,就地回用;对居住分散的农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效衔接,实现生活污水、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关注点五:《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出台后对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有何具体规范?

在《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出台之前,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主要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来进行推动,但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约束,具体的操作办法并不清晰,工作只能采取引导教育等简单措施,没有更深入的规定,效果不明显。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的出台,为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管理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依据,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强化责任,重点解决了经营及生产主体的主体责任问题,对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进一步明显,责任主体明确了,工作才有目标、有落脚点、有抓手。二是措施更加具体,《条例》的出台,为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提供了强制措施依据,对拒不执行的主体,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管理手段更加高效有力。三是要求明确,《条例》对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有一个全面细致的监督管理要求,工作可以对标对表推进,全市农药生产单位2家,经营单位1901家可以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可以推动广大农村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据悉,《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是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并实施的第10部地方性法规。曲靖市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在全市农村落地生根,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共建美丽宜居乡村,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市14515个自然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星级分类管理全覆盖,建成3000个以上美丽村庄。



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

(2022年11月2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建成区以外,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清洁工作管理、监督、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乡村清洁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乡村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先进技术运用,推广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等制度;

(二)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厕所、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建设,科学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点,配备收集、清运、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整治乡村面源污染、残垣断壁,规范乡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的管理,组织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村(居)民负责清洁本户房前屋后庭院、承包或者管理使用的田地、荒山、林地、果园、池塘沟渠等,清理收集垃圾、污水、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畜禽散养户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清扫、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驻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洁。

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责乡村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畜禽养殖(屠宰)场、旅游景区、商店、餐馆、废旧物品收购摊点、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落实防范和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粪污和清洗废水等污水预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者接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尚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业经营者、集中供餐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

(三)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

(四)随意丢弃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

(五)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六)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八)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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