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耿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因违法行为人耿瑞未到案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2021年11月29日02时57分许,耿瑞(男,汉族,21岁,公民身份号码530302********0058)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文苑北路与明珠广场环形道路交叉路口处转弯时,车辆驶入明珠广场与绿化设施及建筑物、路灯杆相撞,造成小型轿车及明珠广场绿化设施、建筑物、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耿瑞及小型轿车乘车人李荣俊、张旭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耿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06月29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耿瑞犯交通肇事罪。
理由:耿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依据:耿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对耿瑞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依法享有的权利:耿瑞对上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耿瑞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耿瑞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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