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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家人民法庭成立少年法庭的基层法院 宣威法院多措并举“护苗”成长
发布日期:2022-12-12    来源:珠江网    浏览:5979

  珠江网讯(记者 朱洪良 通讯员 何燕萍)12月4日,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如约而至。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网络形式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宣威法院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特色工作机制,提升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惩戒各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夯实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点亮法治灯塔。会上,通报了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发布会属曲靖全市法院首次采用网络形式发布新闻。

  今年4月,宣威法院在热水法庭挂牌成立少年法庭,原属于院机关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执行案件由热水法庭集中管辖,成为全省首家在人民法庭成立少年法庭的基层法院。设立“2+2+2”未成年人专业审判团队,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将回访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2022年10月,联合司法局,从宣威市关工委、市妇联、团市委、市教体局、学校及基层组织等单位中增加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人民陪审员16人,进行业务培训,并表彰和宣传成绩突出者。

  据介绍,宣威法院探索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先”制度。在办理离婚案件及同居关系纠纷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确定孩子的监护权,使父母双方合理分担抚养费,依法保障孩子被探望的权利,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通过办理涉学校案件,引导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探索邀请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参加庭审制度,用足用好法庭教育阶段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教功能;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和帮教评估工作,深层次挖掘犯罪原因,明确家庭和社区帮教条件,为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提供准确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真正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通过心理辅导、司法救助等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被伤害的阴影,又通过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回访帮教等帮助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归人生正轨。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宣威法院加强与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等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宣威法院49名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受聘担任全市49所中学的法治副校长,实现法治副校长在全市中学的全覆盖。在小学根据学校需要进行聘任,推动法治副校长制度落实落细。今年5月30日,宣威法院民一庭和7个人民法庭挂牌成立8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构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格局。6月以来,宣威法院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20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51份,对51个家庭进行了指导。

  此外,宣威法院还通过坚持回访帮教、常态化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判后帮教等工作,拓机制增活力,着力创新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据悉,2022年1月至11月,宣威法院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0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35件,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轻刑适用率为97%。

  发布会上,宣威法院还发布了5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某女诉某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基本案情与判决】

  原告某女和被告某男认识后于2016年同居生活,2017年3月生育一孩,后双方因琐事相处不睦,原告带孩子单独生活至今,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至孩子2岁,之后未再支付。2022年8月,原告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孩子由原告负责抚养,但被告坚持认为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原告看护,双方分开后,原告同孩子共同生活近5年,孩子的成长主要由原告陪伴,孩子已适应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一旦改变容易影响孩子的成长。综合本案实际,原告负责抚养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判决孩子由原告继续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孩子是无辜的”,尽管父母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但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却是事实,且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具体包括: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一般包括: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二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如存在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可优先考虑;三是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优先考虑;四是对8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二、原告金某诉被告宣威市某学校、饶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与处理】

  原告金某与被告饶某均就读于宣威某小学,被告张某系被告饶某之母。2021年9月24日课间休息期间,原告金某与被告饶某在校园内相向奔跑发生碰撞,致原告金某从台阶上跌倒,致右手骨折。原告金某共住院43天,用去医疗费16131.48元,原告之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饶某、张某以及学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520.14元。

  宣威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了划分,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损失由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

  【典型意义】

  就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而言,学校保护的重要性仅次于家庭保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学校保护的底线。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严小甲、严小乙诉母亲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基本案情与处理】
  2022年2月,宣威法院在办理原告严小甲(12岁)、严小乙(14岁)诉被告陶某某(二原告之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二原告之父2010年因交通事故去世,不久后陶某某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多年来,两孩子一直由爷爷照管,因老人年事已高,难以负担孩子成长所需费用,遂起诉陶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承办法官一直记挂着这个家庭的不易和孩子的不幸,所以,结案之后仍主动与宣威市彩虹行动社会公益协会取得联系,协调对二原告给予适当救助。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彩虹公益给予两个孩子5000元的救助金。

  【典型意义】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牵挂,还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但受各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家庭面临各种困难,由此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无私奉献、乐于助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伸出你们温暖的手,让我们共同为困难中的孩子们撑起“一片天”,用爱传递快乐,用心温暖孩子,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四、未成年被告人钱某寻衅滋事案

——多措并举,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与判决】

  被告人钱某系未成年人,2021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受他人之约,持械追打被害人,后又将被害人带至他处,再次持械实施殴打。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通过社会调查及心理辅导和评估,宣威法院掌握了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犯罪原因。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开庭前邀请市关工委派员参加庭审;庭审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庭审后又对被告人的父母发出宣威法院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进行指导,被告人的父母写下《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并做出如何进行家庭教育的具体规划。本案中,合议庭在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进行了多方面考虑,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期间,法官持续跟踪回访帮教,被告人表现积极,因父母的关心多了,被告人对未来也更有信心。

  五、被告人王某某拐骗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拐骗及收买被拐卖儿童,应依法从重判处。

  【基本案情与判决】

  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场附近将与监护人走失的一名3岁女童骗走并取名为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在宣威市某乡镇上学至今。2008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小甲在玩耍时被人拐走,由被告人王某某收买后,一直跟随王某某生活并取名为肖某。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典型意义】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希望,拐骗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仅会对孩子的亲生父母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拐骗或收买儿童,不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还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因此,无论被告人基于何种理由实施该行为,依法都应严惩。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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