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师宗县水务局水政大队和葵山镇水务所及时依法查处了因非法取土导致水库沟渠损毁案件。
据现场核实,在未取得县水务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取土,导致水库沟渠损毁段长40余米,通过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对事件进行核对,现场认真的为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随后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进行监督。当事人认识到私自毁坏水利设施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在限期内完成对毁坏的沟渠进行新建。
近年来,县水务局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对现有的水利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作用。同时,对人为毁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以此全面依法推动我县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师宗县水务局 阮云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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