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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部!《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8-25    来源:珠江网    浏览:10812

珠江网讯(记者:徐武)8月25日下午,记者从《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云南省首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缪应虎就《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昕翰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云南日报、曲靖日报、曲靖市广播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曲靖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坚持以打造社会治理‘一张网’为抓手,在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底,曲靖市被列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随着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网格化地方立法,为网格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日益突出。”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缪应虎介绍,《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社会管理方式新变化,为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提供立法支撑和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进曲靖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10条,短小精悍、务求实效。内容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原则、网格界定及划分、组织协调机制、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着力解决曲靖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机制不健全、网格事务杂乱、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在坚守地方立法权限,保障立法合法性的同时,注重以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

为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委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职能职责相衔接,《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沉的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将本部门基层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协调联动。


“《条例》是云南省首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符合曲靖作为云南省副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的需要,也是推动曲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更是帮助我们统筹各类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厘清治理边界,着力解决基层治理碎片化问题的重要举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昕翰表示,接下来,将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组织推动、加大宣传、送法上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同时,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形成分层分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新模式、新形态、新机制,探索总结更多接地气、务实管用,具有曲靖特色、时代特征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为法治曲靖、平安曲靖作出积极的贡献。


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7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网格是指在本市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网格内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开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治理、民生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网格划分以乡镇(街道)为一级网格,村(社区)为二级网格,在村(社区)以下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及网格单元。

第五条  网格员包含总网格长、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兼职网格员。

总网格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一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指挥、统筹、协调。

网格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二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处置、落实。

专责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三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办理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兼职网格员协助专责网格员开展工作,其选任条件及职责清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担任网格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将本部门基层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引导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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